學程規定更新

  • 修正碩士學位考試規則

說明:

  1. 第二條 第五項 研討課程出席證明(15次以上,包含完成口頭發表1次)。完成學習護照之規定(依本學程課程修業規定第四條辦理)。
  2. 第三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 參加本學位學程各組之研討課程出席證明。完成學習護照之規定(依本學程課程修業規定第四條辦理)。
  • 修正課程休業規定

說明:

  1. 第二條 第四項 運動管理組選修課程:運動與性別研究(原為健康管理組選修課程,111學年度起調整為運動管理組課程)
  2. 第二條 第五項 健康管理組選修課程:運動科學訓練實務研究(新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