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修正碩士學位考試規則
說明:
- 第二條 第五項
研討課程出席證明(15次以上,包含完成口頭發表1次)。完成學習護照之規定(依本學程課程修業規定第四條辦理)。 - 第三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
參加本學位學程各組之研討課程出席證明。完成學習護照之規定(依本學程課程修業規定第四條辦理)。
- 修正課程休業規定
說明:
- 第二條 第四項 運動管理組選修課程:運動與性別研究(原為健康管理組選修課程,111學年度起調整為運動管理組課程)
- 第二條 第五項 健康管理組選修課程:運動科學訓練實務研究(新增)
說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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